研究候选 · 政策变化
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《关于促进房车消费的若干措施》的通知
POLICY_V1:使用已有结构化结果中的对象/工具/范围/执行期字段。没有旧版对照时,只生成待人工确认的政策问题。
原始变化
- 小、微型非营运自行式房车报废年限参照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执行,不设强制报废年限
- 租赁小、微型自行式房车使用年限由15年放宽至25年,旅居挂车由15年放宽至20年
- 城市限高装置需考虑房车通行需求,新建或改造公共停车场因地制宜规划房车停车位,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房车停车区并提供补水、充电、排污
- 营地用地松绑:不硬化地面简易营地可按原地类管理,符合《划拨用地目录》的可划拨供地,不符合的可用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方式取得用地
初筛原因与阈值
{
"policy_id": "zhengcelibrary_gw-26670982",
"fact_change_count": 7,
"has_previous_version": false
}- 没有可对照的旧版结构化条款,不能自动声称这是新增条款,只作为待研究的政策问题。
来源
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《关于促进房车消费的若干措施》的通知 · 国务院办公厅 · 2026-09-18
小、微型非营运自行式房车使用年限参照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,不设强制报废年限
原始链接AI 初筛
尚未完成 AI 初筛。规则候选仍可开始研究。